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21条、第22条规定: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经考试合格的,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民。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,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。自考生通过考试,取得国家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、本科毕业证书的,国家承认其学历,享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班生的同等待遇。自考由国家考试机构管理实施,在我国享有很高的声誉,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。